九十七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70091號函發布

一、目的
 

行政院新聞局(以下簡稱新聞局)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,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,發掘編劇人才,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(以下簡稱本館)辦理本徵選活動,並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獎勵方式
 

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:
(一)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,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。
(二)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,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。
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,由本館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;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,獎座各一,獎金平均分配。

三、報名者資格
 

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,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。新聞局及本館員工、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。

四、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
 (一)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,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,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。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,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。
(二) 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。
(三)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攝製完成視聽著作。
(四)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、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。
(五)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。
(六)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。
(七)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,左側裝訂,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(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),且不得署名。
(八)參選劇本內文如有錯別字,得酌予扣分。

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不得參加評選;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,概不退件,報名者應自留底稿。

五、報名應備文件
 

(一)報名表正本(一份,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、電話及地址)。
(二)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報名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(一份)。
(三)參選劇本符合第四點第(二)款及第(三)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(一份)。
(四)參選劇本一式九份(參選劇本以雙面、直式橫書繕打,繁體中文編輯,字型大小:16,行高:24pt為宜,未符規定者,得酌予扣分)。

六、報名期限
 

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報名。報名文件不全者,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;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得參加評選。

七、報名方式及地點
 

報名者應以郵寄(須掛號)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。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,以郵戳為憑;採親送方式報名者,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報名九十七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」。

八、評選方式
 (一)

本館得遴聘影視專家、學者九人至十三人,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(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)。評選委員為無給職。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。

(二)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。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,始得進入複選(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),初選階段及複選階段之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,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作成送請本館核定之建議。
(三)

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,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,其得獎名額得從缺。

九、得獎名單公布
 

得獎名單由本館擇期公布,並於頒獎典禮當日,頒發獎座及獎金。

十、違反規定之處置
 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得獎者得獎資格,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,若對新聞局或本館造成損害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一)
以虛偽不實資料、文件報名參選者。

(二)

有抄襲、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十一、本局之合理使用
 

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新聞局及本館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新聞局(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,承受新聞局電影事業業務之機關)及本館網站重製、改作、編輯及公開傳輸,並將得獎之劇本、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、散布、編輯。新聞局及本館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。

十二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

 

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館解釋之。


活動網址http://www.ctfa.org.tw/infromation4_1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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