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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的 | ||||
行政院新聞局(以下簡稱新聞局)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,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,發掘編劇人才,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(以下簡稱本館)辦理本徵選活動,並訂定本要點。 | ||||
二、獎勵方式 | ||||
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: | ||||
三、報名者資格 | ||||
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,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。新聞局及本館員工、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。 | ||||
四、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| ||||
(一)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,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,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。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,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。 (二) 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。 (三)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攝製完成視聽著作。 (四)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、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。 (五)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。 (六)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。 (七)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,左側裝訂,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(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),且不得署名。 (八)參選劇本內文如有錯別字,得酌予扣分。 | ||||
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不得參加評選;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,概不退件,報名者應自留底稿。 | ||||
五、報名應備文件 | ||||
(一)報名表正本(一份,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、電話及地址)。 | ||||
六、報名期限 | ||||
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報名。報名文件不全者,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;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得參加評選。 | ||||
七、報名方式及地點 | ||||
報名者應以郵寄(須掛號)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。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,以郵戳為憑;採親送方式報名者,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報名九十七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」。 | ||||
八、評選方式 | ||||
(一) | 本館得遴聘影視專家、學者九人至十三人,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(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)。評選委員為無給職。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。 | |||
(二) | 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。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,始得進入複選(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),初選階段及複選階段之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,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作成送請本館核定之建議。 | |||
(三) | 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,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,其得獎名額得從缺。 | |||
九、得獎名單公布 | ||||
得獎名單由本館擇期公布,並於頒獎典禮當日,頒發獎座及獎金。 | ||||
十、違反規定之處置 | ||||
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得獎者得獎資格,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,若對新聞局或本館造成損害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 ||||
(一) | 以虛偽不實資料、文件報名參選者。 | |||
(二) | 有抄襲、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 | |||
十一、本局之合理使用 | ||||
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新聞局及本館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新聞局(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,承受新聞局電影事業業務之機關)及本館網站重製、改作、編輯及公開傳輸,並將得獎之劇本、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、散布、編輯。新聞局及本館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。 | ||||
十二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| ||||
|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館解釋之。 |
活動網址http://www.ctfa.org.tw/infromation4_1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