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】活動簡章
壹、主旨: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,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「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」活動,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秀發表創作之平台,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。
貳、主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
參、承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文化局
肆、參賽資格: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 64年1月1日之後出生者。
(二)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、就學或就業者。
(三)凡作品有下列情形者,請勿參賽:
1.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。
2.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。〈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〉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,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,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活動,如已獲獎者,則取消其獲獎資格,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。
伍、展出類別:水墨、膠彩類
陸、作品規格及交件要項:
初審:繳交五件2006年1月1日以後完成之水墨或膠彩作品照片進行初審。(照片尺寸:8英吋×10英吋,照片需拍攝清楚,以免影響審查),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、送件表、收據、身份證影本、學生證影本、1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並交寄。
複審:初審入圍者將另函通知,送原初審水墨或膠彩作品參與複審。
(一)卷軸: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○公分至一二○公分,長以一九○公分至二一○公分為準,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。
(二)裝框:裝框完成後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二○○公分,短邊不得超過一○○公分,作品以透明壓克力裱裝,背面須加製三夾板。
柒、評選方式:(一)主辦單位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,初審選出十五名入圍者,複審選出「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」、優選獎、入選獎、佳作獎共十名。
(二)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標準時,獎項得以從缺。
(三)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(獎額超過新台幣一萬三仟三百三拾三元以上依規定辦理扣繳10%之稅金)。
捌、得獎類別:
獎項 |
名額 |
獎勵方式 |
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|
一名 |
獎金24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|
優 選 獎 |
二名 |
每名獎金10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|
入 選 獎 |
二名 |
每名獎金6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|
佳 作 獎 |
五名 |
每名獎金2萬8仟元整及獎牌乙幀 |
玖、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,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服務臺(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)、臺北縣政府服務臺(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81號)索取。
簡章下載: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(http://www.culture.tpc.gov.tw)。
拾、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:請將「照片、報名表及創作理念說明」,於民國98年6月16日(週二)至6月22日(週一)止,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「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曾小姐收」(以郵戳日期為憑)。
拾壹、評審方式:
(一)、初審事宜:初審照片及資料恕不退還,請參賽者自留備份。
(二)、複審事宜:通過初審者,送交五件參賽之原作,並請出席評審會議與作品創作理念說明會。
拾貳、展出時間與地點:民國98年8月29日至9月16日止,於臺北縣縣政府(縣府藝廊)展出。
拾參、「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」首獎得主之五幅參賽作品,將由典藏委員會選二幅作品典藏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,優選獎由典藏委員會各選一幅作品典藏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。(典藏作品須經本局典藏委員會依規定評鑑後辦理)
拾肆、頒獎日期:98年8月29日(日期暫定)。
拾伍、頒獎地點:臺北縣政府縣府藝廊。
拾陸、所有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專函通知。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,作品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,作者不得提出異議。
拾柒、主辦單位對於佳作以上之作品,享有展覽、攝影、文宣印刷輸出、電子及網際網路使用、出版等權利。
拾捌、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,以本活動所訂獎金金額為理賠上限,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、作品材質脆弱而遭致損壞者,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拾玖、凡參賽者,均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貳拾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修正補充。
http://www.culture.tpc.gov.tw/common/html/cabtc/01detail.jsp?nid=6158&cparentid=127&cid=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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