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台中市第11屆大墩文學獎」徵文簡章
一、目的:
(一)獎勵文學創作,發掘和培養文學人才。
(二)推廣文學欣賞及寫作風氣,提昇地方文藝氣息。
(三)透過文學作品呈現台中市之人文特色與風貌。
二、指導單位:台中市政府
三、主辦單位:台中市文化局
四、徵選類別、作品字(行)數暨相關規定:
(一)新詩:20~60行為原則。
散文:2000~5000字為原則。
小說:4000~8000字為原則。
兒童文學:以故事體創作(適合兒童、青少年閱讀),
3000~6000字為原則。
報導文學:8000~15000字為原則。
(二)每人以每類參加一篇(首)為限,但可同時參加各類。
五、參賽資格:
參賽資格不限,題材不限,惟報導文學類作品內容需以台中市人文、歷史、地理、風土民情為題材。
六、獎勵辦法:
(一)新詩、散文、小說、兒童文學:
1.遴選第一、二、三名各乙名或從缺,佳作若干名或從缺。
2.獎金:第一名各新台幣5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第二名各新台幣4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第三名各新台幣3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佳作各新台幣1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(二)報導文學:
1.遴選第一、二、三名各乙名或從缺。
2.獎金:第一名各新台幣6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第二名各新台幣5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第三名各新台幣3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
(三)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,但主辦單位擁有以不同型式發行之權利,亦得以任何形式推廣、保存及轉載,不另付酬勞、版稅,惟出版後贈得獎者作品集10冊。
七、評選:
(一) 資格審查:作品字(行)數暨相關規定由主辦單位審核。
(二) 作品審查: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。評審委
員會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之情況下,調整得獎人數。
八、報名方式:填寫報名表乙份並檢送作品一式4份。
(一)簡章及報名表索取地點:台中市文化局、台中市各區圖書館服務台,
或逕由文化局網站下載,文化局網址 http://www.tccgc.gov.tw。
(二)參選作品以A4紙張電腦直式橫書,字體為14級楷書列印或用無銜名有格稿紙謄寫清楚,不得署名、加註任何記號。
(三)稿件請註明「台中市大墩文學獎」及參選類別,以掛號郵寄或送至台中市文化局圖書資訊課,逾期不予受理。
九、收件時間及地點:
(一)時間:自民國97年6月8日起至7月21日止。(以郵戳為憑)
(二)地點:台中市文化局圖書資訊課(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)。
洽詢電話 (04)23727311轉476
十、揭曉及頒獎:預定97年9月公布得獎名單,頒獎時間及地點另定。
十一、注意事項:
(一)參選作品須以中文書寫及未曾得獎或在任何報刊、雜誌、網站等媒
體發表,且不得同時參加其他文學獎項競賽。
(二)參選作品如有不符規定或抄襲、冒名頂替情事者,即取消參選或得獎資格,追回得獎獎金、獎狀,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。
(三)參選作品概不退件,請自留底稿。
(四)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文簡章,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。
(五)獎金支付時,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。
十二、本徵文簡章經台中市第11屆大墩文學獎籌備委員會討論,並經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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