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台中市第12屆大墩文學獎」徵文簡章 一、目的: (一)表彰本市資深文學家長期致力於創作並發掘、培養文學人才。 (二)推廣文學欣賞及寫作風氣,提昇地方文藝氣息。 (三)透過文學作品呈現台中市之人文特色與風貌。 二、指導單位:台中市政府 三、主辦單位:台中市文化局 四、協辦單位: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教基金會 五、徵選類別及獎勵辦法: (一)文學貢獻獎: 1.資格:出生地台中或設籍台中市五年以上,長期致力於文學創作及推 廣活動,對文學發展具有影響,特殊貢獻者。 2. 推薦方式:由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,以書面推薦,並檢送其 作品、作者小傳、作品評介等相關資料。 3. 獎勵: (1)獎額:遴選一名或從缺。 (2)獎金:新台幣12萬元整,並致贈獎牌及評定書 。 (二)文學創作獎: 1.資格:參賽資格不限,題材不限,惟報導文學類作品內容需以台中市 人文、歷史、地理、風土民情為題材。 2. 徵選文別、作品字(行)數暨相關規定: (1)新詩:20~60行為原則。 (2)散文:2,000~5,000字為原則。 (3)小說:4,000~8,000字為原則。 (4)兒童文學:以故事體創作(適合兒童、青少年閱讀), 3,000~6,000字為原則。 (5)報導文學:8,000~15,000字為原則。 3.每人以每類參加一篇(首)為限,但可同時參加各類。 4. 獎勵: (1)新詩、散文、小說、兒童文學: ○1遴選第一、二、三名各乙名或從缺,佳作若干名或從缺。 ○2獎金:第一名各新台幣8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第二名各新台幣6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第三名各新台幣4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佳 作各新台幣2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(2)報導文學: ○1遴選第一、二、三名各乙名或從缺。 ○2獎金:第一名新台幣10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第二名新台幣8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第三名新台幣4萬元整,獎狀乙幀。 5.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,但主辦單位擁有以不同型式發行之權利,亦得以任何形式推廣、保存及轉載,不另付酬勞、版稅,惟出版後贈得獎者作品集20冊。 六、評選辦法: (一) 文學貢獻獎 1.由文學創作獎各類評審委員共同組成評選會評選之。 2.本獎項若如無適當人選,得由評選會決議獎項從缺。 (二) 文學創作獎 1.資格審查:作品字(行)數暨相關規定由主辦單位審核。 2.作品審查: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。評審 委員會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之情況下,調整得獎人數。 七、報名方式: (一)簡章及報名表索取地點:台中市文化局、台中市各區圖書館服務台, 或逕由文化局網站下載,文化局網址 http://www.tccgc.gov.tw。 (二) 文學貢獻獎得由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,以書面推薦,推薦表格 請向承辦單位索取。 (三) 文學創作獎,參選作品以A4紙張電腦直式橫書,字體為14級標楷體 列印或用無銜名有格稿紙謄寫清楚,不得署名、加註任何記號。 (四)稿件請註明「台中市大墩文學獎」及參選類別,以掛號郵寄或送至台中市文化局圖書資訊課,逾期不予受理。 八、收件時間及地點: (一)時間:自民國98年6月8日起至8月15日止。(以郵戳為憑) (二)地點:台中市文化局圖書資訊課(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)。 洽詢電話 (04)23727311轉476 林小姐 九、揭曉及頒獎:預定98年10月公布得獎名單,頒獎時間及地點另定。 十、注意事項: (一)參選作品須以中文書寫及未曾得獎或在任何報刊、雜誌、網站等媒 體發表,且不得同時參加其他文學獎項競賽。(文學貢獻獎不在此 限) (二)參選作品如有不符規定或抄襲、冒名頂替情事者,即取消參選或得獎資格。已領獎者追回得獎獎金、獎狀,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。 (三)文學貢獻獎未得獎之作品,掛號奉還;其餘各類送件作品不論入選 與否概不退件,請參賽者自留底稿。 (四)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文簡章,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不得有異議。 (五)獎金支付時,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。 十一、本徵文簡章經台中市第12屆大墩文學獎籌備委員會討論,並經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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